第177 條
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
設置標準177條
緊急照明燈應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 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30分鐘以上
除了警報:10、避難指示燈 20分/60分
其餘都是30,危險是45
62.緊急照明設備之緊急電源,如採蓄電池設備,則其法定電源容量至少應能持續供應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