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下列規定之該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下簡稱總代理人):一、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之在臺分 公司。二、保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其境外子公 司之在臺分公司。
所以(B)只能為發行人 不得重複擔任總代理人
題目有疑義
57.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總代理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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