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者稱為?
(A)承租權
(B)地役權
(C)普通地上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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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6), C(396), D(9), E(0) #14571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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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權的特征
  第一,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
  地役權是地役權人和供役地權利人之間達成的以設立地役權為目的和內容的合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對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利用期限、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第二,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
  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是地役權設立的主要目的。所謂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並不以實際占有他人不動產為要件,而是對他人的不動產設置一定的負擔。這種負擔主要表現在:一是容忍義務。如允許他人通行與自己的土地,以使自己行使土地的權利受到某種限制。二是不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的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地役權人為了使用供役地便利,需要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屬設施,如為實現排水地役權,而要在供役地建築一個水泵。這是,供役地權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其權利。

  第三,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地役權的設立,必須是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價值和提高其效益為前提。此種“效益”既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經營上獲得的效益,如為需役地的便利而在供役地上設立的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也包括非財產的利益,即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效益,如為需役地上的視野寬廣而設定的眺望地役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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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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