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word「拍賣其『唯一』之不動產」→244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99年上字第 422 號 民事判決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要旨: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減少財產,或消極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且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須有保全之必要,始得為之。苟債務人就其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所處分之財產外,尚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自無仍許債權人依該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之餘地。
民法87:虛偽通謀買賣 (假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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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要「虛偽通謀」,應該是指甲不想賣,假裝與丙串謀。但是本題看不來甲不想賣,他只是不想讓乙查封拍賣而己。而丙也看不出來跟甲通謀的意思,頂多只能說他知情而已。所以應該無法用民法87,所以此買賣有效。如果甲丙之行為無效,乙何必主張撤銷呢?
民法244:債務人(甲)有償行為損及債權人(乙)之利益,以受益人(丙)受益時知情為限。所以乙可以主張撤銷!
9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拍賣其唯一之不動產,遂與丙協議以市價二分之一之價格將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