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受僱人若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B:僱用人若經受僱人同意,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民法
第484條
Ⅰ【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Ⅱ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D: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且得請求報酬
第487條
(A)487-1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B)(C)484勞務專屬性:原則上不能讓第三人服勞務或受領勞務,除非雙方自己另外有約定。
(D)487
15 下列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人服勞務卻因第三人之事由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