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依 就 業 促進 津 貼實施 辦 法 第二 條 規定,其 適用 對 象,..-阿摩線上測驗
1F Gavin老師 國三上 (2016/12/07)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第一項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 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