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5: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3000萬元*40%=1200萬元
44 依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一家公司實收股本為 2,000 萬元,淨值為 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