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14條 補正分享一下口訣:陳立委生氣
陳:陳述意見
立:記明理由
委:委員會
生:須經申請
氣:其他機關
再搭配行政程序法 101條 筆誤可以補正!!!
補正題型見一題殺一題
A: 得更正情形
B: 程序錯誤,為可補正之情形
C: 為無效之情形
D: 程序錯誤,為可補正之情形
16 下列何者為不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書面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 (B)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