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再審,只限於 判決的原行政法院 處理。
(A) §278 I
(B) §278 II
(C) §275 I
(D) §280
行政訴訟法
第 275 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第 278 條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第 280 條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4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不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