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如遭受到<退學>或是<開除學籍>處分,救濟途徑如下:
1.用盡校內申訴途徑->2.訴願->3.得提起行政爭訟.
(二)因我國採<訴願前置主義>,必須要先行訴願,向訴願委員會陳述意見,如遭駁回,才可打行政訴訟.
訴願->訴願委員會;行政訴訟->此案件進入行政法院。[參考資料:法律義和團]
3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 號解釋》稱「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