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8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 (市) 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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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法令規定,滿二十的公民還要在本國居住滿幾個月,才有總統大選的投票權? (A)三個月(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公民- 100地特公民考猜2#6782答案:D
※四個月----一般投票(市長等...) ;六個月----總統投票或全民公投 ●四個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第 15 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
※四個月----一般投票(市長等...) ;六個月----總統投票或全民公投 ●四個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第 15 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 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六個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十二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公民投票法 第八條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 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依照《公民投票法》第8條的規定,要成為公投案的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必須連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