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公報4號 第5條 : 固定資產取得(或建造)時,原則上應按其成本予以資本化。所稱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至購建期間之利息支出亦應予以資本化。
108年12月修法後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五、固定資產取得(或建造)時,原則上應按其成本予以資本化。所稱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至購建期間之利息支出亦應予以資本化。
說明↓
成本100萬+運費2萬+安裝費用3萬=105萬元
18 政府為取得機器設備,支付成本 100 萬元,另發生運費 2 萬元,安裝費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