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如因投資比例降低或其他原因致未具重大影響力時,應改採本公報第七段有關未具重大影響力之評價方式處理,若無公允價值可稽者,以改變時之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為新成本。但喪失具重大影響力係因被投資者宣告破產或經法院裁定進行重整者,對其破產或重整裁定前,當年度已發生之損益仍應依權益法認列。
9 政府長期股權投資,若被投資者已宣告破產或經法院裁定進行重整,致喪失具重大影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