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 簽稿之一般原則:
2、擬辦方式: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
述之案件。
29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轉承之案件,簽稿擬辦方式為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