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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4.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B)主辦及經辦業務人員
(C)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D)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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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育萩 大一上 (2018/07/26)
審計法§78: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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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今年要上岸 大一下 (2018/07/26)


第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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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9/02/25)

審計學

第 78 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24.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