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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3 機關辦理採購,對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B)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有特別要求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C)政黨不得參與投標,但其關係企業不在此限
(D)不符合招標規定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 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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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我要上榜 大三下 (2019/06/25)
政府採購法 第38條,公司法 第369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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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今年要上岸 大一下 (2019/06/29)


政府採購法

36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37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38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43 機關辦理採購,對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