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機關辦理採購,對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實..-阿摩線上測驗
2F 今年要上岸 大一下 (2019/06/29)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 38 條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