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樓上小提醒,第58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
第五十八條(遺失及毀損)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本法第五十八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各機關遇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損失情事,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調查之。前項所稱有關證件係指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第 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49 審計機關核定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