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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甲被訴犯竊盜罪,選任乙為辯護人,甲之父丙則向法院陳明為甲之輔佐人, 有關聲請傳喚證人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親自詰問證人
(B)丙得聲請傳喚證人
(C)甲得親自詰問證人
(D)乙得聲請傳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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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04)
速解:詰問屬於委任律師.....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6/27)
第 166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0)

聲請調查證據、聲請傳喚證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詰問證人、鑑定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40 甲被訴犯竊盜罪,選任乙為辯護人,甲之父丙則向法院陳明為甲之輔佐人, 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