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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審計法第 63 條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何種報告?
(A)成本分析報告
(B)收支預算執行報告
(C)成本增減報告
(D)決算收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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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高三上 (2024/05/09)

審計法 第 63 條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並說明之。

17 審計法第 63 條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其有工作衡量單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