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
7.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經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