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第16條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47.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