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1.工作25年以上者。
2.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工作年資滿15年,年齡滿55歲。
工作年資滿25年。
工作年資滿10年,年齡滿60歲。
勞工若符合下列3種條件之一, 即可自請退休 :
1. 工作年滿25年
2. 年滿65歲, 工作滿10年
3. 年滿60歲, 工作滿15年
年滿六十五歲者
年滿五十五歲者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者
年滿五十歲歲且工作年資滿二十年者
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十年以上
年滿五十五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
工作年資滿二十五年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1.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年齡滿55歲者
2.工作年資滿25歲以上
3.工作年資滿10年以上,年齡滿60歲者
工作15年以上滿55歲
工作25年以上
工作10年以上滿6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