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執行名義法定原則?
執行名義法定原則(主義)係指「執行名義」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不得由當事人合意創設、法理之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因此執行名義目前僅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舉之第1至5款項執行名義與第6款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為限。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