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在日本成立之甲公司以依法在我國設立之乙公司為被告,於我國起訴主
張:甲公司於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與乙公司簽訂專利授權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
,將甲公司在美國享有專利權保護之 A 專利非專屬授權予乙公
司,乙公司應每年支付美金 500 萬元之專利授權金予甲公司,並匯入甲
公司在日本東京之丙銀行帳戶內。惟乙公司自 107 年起未依約定履行等
情,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乙公司給付屆期未付之專利授權金等
語。乙公司則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因考量 A 專利權僅在美國享有
專利權保護,故約明「兩造同意因本契約所衍生或與本專利權相關之爭
議,由美國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並曾於 106 年間就 A 專利侵權涉訟,在
美國華盛頓州法院達成和解,顯見兩造已合意排除我國法院之管轄權;縱
認上開約定未排除美國以外法院之管轄權,但兩造既約定乙公司應將專
利授權金匯入丙銀行帳戶,亦可認為係合意以日本為債務履行地,自應由
美國法院或日本法院管轄,我國法院無管轄權等語,資為抗辯。
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