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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2142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向乙承租房屋一棟,內有三間房間。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若甲將該棟房屋全部轉租給丙,乙對甲得主張何權利?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第443條(轉租之效力)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解釋.判例】37年上6886*43年臺上868【相關法規】土地法§100第444條(轉租之效力)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