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屋,甲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
乙返還 A 屋;亦一併依據民法第 179 條,訴請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下同)50 萬元。甲起訴時 A 屋之交易價額為 300 萬元,訴訟進行中A屋之交易價
額飆漲為 400 萬元。試問:
(一)A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本例訴訟標的之價額仍以起訴時之 300 萬元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