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34 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 職38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 管理辦86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 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 錄,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