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
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試依該規定說明下述數人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之科長甲。(9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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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公務員」之重新定義 |
刑§10Ⅱ 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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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公務員>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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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公務員>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 ===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 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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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委託+公共事務==貪污治罪條例. 國家賠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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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之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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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組織法」>>公共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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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某支級黨部之主任委員 |
依據「政黨法」>>非公共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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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農田水利會輔導室負責推廣宣導廉政法令業務之專任職員 |
依據「水利法」及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公共事務 |
詳解
是。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之機關,且職務為科長,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於題目第一種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