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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偵查學#5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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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偵查學#53350
科目:犯罪偵查學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偵查學#53350
科目:
犯罪偵查學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關於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實施搜索之偵查作為,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與第三人之搜索,其發動門檻 (要件)有何差別?(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像我們這種要考試的ho寫考古題也是很正常
刑訴法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詳解
提供者:Hunghunghung
被告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發動門檻:必要時,得搜索
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發動門檻: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應扣押之物、電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