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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司法人員考司法人員特考四等_執達員#24141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債權人甲住臺北市,債務人乙住桃園市,甲訴請乙給付借款,取得乙應給付甲新臺 幣(下同)500 萬元之確定判決。甲乃聲請執行法院就乙所有之電視機 1 台及坐落 臺中市之不動產一筆實施強制執行,並均經執行法院查封。上述不動產尚在進行鑑 價中,即將實施拍賣,而該電視機則已經拍賣完畢,執行法院並已將賣得價金交付 甲。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如乙主張其於前開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即已經由友人丙給 付該 500 萬元之借款予甲,且亦未積欠甲其他任何債務,乙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有無訴訟救濟方法?(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乙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據強制執行法14條第1項,提起債務人異議只訴。
1.強制執行法14條第1項,確定之終局判決,債務人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異議發生之事由,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裁定前發生者,亦得提起。
2.本案係屬法院裁定與確定終局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有強制法14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執行終結之謂。故本案對動產電視機部分雖已執行終結,但不動產房屋部分尚未拍定,故仍強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尚未執行未終結。
3.乙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權已不存在,並依18條規定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請求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惟即便獲本案勝訴判決後,法院仍不得就已執行完結之動產部分為撤銷,因該項執行程序已終結,僅得就尚未終結之不動產部分予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