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五、公務員甲與非公務員乙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 90 年至 93 年間,由甲分次 將其職務上蒐集公務上應保密的重要資料交給乙,攜至日本交付某外國官員以取得 酬金,乙連續 4 次到日本交付該外國官員重要資料,內容包括我國參加國際組織的 政策及策略書、外交預算、駐外使館發送加密的電報等,甲、乙共獲得酬金新臺幣 四百萬元,嗣於 99 年 5 月經檢舉而查獲上情。試問:

⑴甲、乙二人所為,是犯何罪名?(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