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水警之登臨,逮捕與扣押符合公約規範: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8條規定: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同法第19條: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一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準此,懸掛日本國旗之漁船在菲國領海停泊並打撈沉船古物,係從事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因此菲國水警之登臨,逮捕與扣押合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