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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教育行政#29196
科目: 比較教育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於比較教育研究過程中,常發現許多異於我國的教育制度,不易理解,甚至混淆, 亟需探索;鑑此,試就下列日本與英國特有制度用詞予以合理性地重點釐清。

申論題內容

⑴試問日本師資培育制度的「免許狀」意涵、適用範圍與類型。(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my0857757

師資培育制度與學校教育制度,向來為各國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項目。尤其,面臨新世紀的教育改革契機,各國無不聚焦於實質改善的教育重點工程。茲針對日本師資培育制度中的免許狀,以及英國傳統以來的公學體制,進行說明: (一)日本免許狀的內涵 1.免許狀的意義 2006年文部省公布「有關今後教員養成免取制度方案」,基本上的方針是導入「教員免許更新制」。其中的相關規定如下: (1)講習進修規定(文部科學省,2007) 具體地將講習時間訂為30小時,並在有效期限前2年就可接受講習。 (2)換發證照規定(文部科學省,2007) 位任教師但擁有教師免許狀(證照),日後若有再取得教員免許狀之時,必須接受更新講習,修畢者將可重新恢復教師資格。 2.免許狀的適用範圍與類型 日本教師資格,在形式上一句學歷與取得教育學分的多寡,可區分為全國有效的教師資格,免許的資格類型,包括:「2種」、「1種」、「專修」等三種資格,三種皆由都道府縣的教育委員會所認定頒發。 (1)一般的「教諭」只須「一種免許狀」,「助教諭」只要求具有「二種免許狀」。「講師」為短期兼任,責之需要臨時免許狀或特別免許狀。 (2)臨時免許狀或特別免許狀制度式,是為了廣泛的任用各行各業的社會傑出人才,於1988年開始實施(筑波國際教育研究會,1998)。 (3)具體教學的內容包括:漆器、藍染、和太鼓(日本大鼓)、茶道、花道、有氧舞蹈、點字、手語、陶藝、柔道、見到、箏曲等特殊技能專長之科目等(文部省,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