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 其物的契約,這便是常見的無償借他人非消費性物品使用,並以原物返還的法律 關係。民464
「消費借貸」則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的契約,向人借錢或向銀行貸款便是典型的消費借貸關係。民474
「留置權」,依民法第928條之規定,是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人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例如,某甲將汽車送至某乙之汽車修理廠修理,在某甲將修理費給付某乙完竣前,有權將該汽車留置。 縱然,該汽車並不是某甲的,而是某丙的,亦同。(來源:中華民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