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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16884
科目: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二題: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使用借貸」?何謂「消費借貸」?何謂「留置權」?【1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8郵局內勤112升等專一

「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 其物的契約,這便是常見的無償借他人非消費性物品使用,並以原物返還的法律 關係。民464


「消費借貸」則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的契約,向人借錢或向銀行貸款便是典型的消費借貸關係。民474

「留置權」,依民法第928條之規定,是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人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例如,某甲將汽車送至某乙之汽車修理廠修理,在某甲將修理費給付某乙完竣前,有權將該汽車留置。 縱然,該汽車並不是某甲的,而是某丙的,亦同。(來源:中華民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