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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16884
科目: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甲擁有寮國木雕A文物一件,出借給乙展覽,詎料乙竟謊稱為己有,以自己之名義,將A文物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A文物交付於丙。丙不知道甲、乙間上述情事,甲仍向丙請求返還A文物。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甲對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有理由?請說明之。【7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8郵局內勤112升等專一

1.依民法第948條規定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2.本題乙將甲所有之A木雕出賣給不知情之丙,依前揭規定可知,丙為善意第三人,可主張善意受讓之保護取得A木雕所有權,故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