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將名下房屋 1 間出租與乙使用:
⑴若甲將該屋出售與 A 並辦妥移轉登記,乙事後始知該情事,乙對 A 有 何權利可為主張?(2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 第425條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
詳解
乙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因民法規定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並交付,承租人而佔有中,縱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售於他人,承租契約對買受人依然存在。
詳解
民法第425條,對A可主張租賃權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