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⑴若 A 公司因經營陷入困境,需要資金維持營運,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擬對符合
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私募發行普通股 3,000 萬股,每股價格
新臺幣 18 元,其後 A 公司洽定由 D 公司、E 公司及 F 公司等投資人全數認購,
並依認股人之請求,提供與本次股票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以
下簡稱「投資說明書」)。經查甲、乙、丙三人為促成投資人同意認購,竟於投
資說明書中虛偽記載 A 公司之財務規劃及投資計畫,後因東窗事發,投資人受到
重大損害。若投資人欲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向 A 公司及甲、乙、丙三人請求賠
償,應以何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