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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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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薦任民用航空法#43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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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一、請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⑴ Chicago Convention
其他申論題
一、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移轉登記其名下之某房屋及土地(下稱 A 房地),並於 起訴狀上載明「裁判費請裁定命繳納」。某地方法院乃裁定核定 A 房地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定期 7 日命甲補繳一審裁判費 10 萬元。甲以乙 3 年前 買入 A 房地時,僅花費 700 萬元,認為該裁定核定價額為 1000 萬元不當,且須繳 納之裁判費過高,7 日期間太短,乃對該裁定全部提起抗告。倘 A 房地之市價確已 上漲甚多,該地方法院係送請鑑價後始核定為 1000 萬元,請問:抗告法院應如何 處理甲之抗告?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142814
二、土地共有人甲為原告,以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全體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 有物。第一審法院依甲主張之分割方案判決分割,乙對該方案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而丙及丁則未聲明不服。請問,倘乙之上訴為合法,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 丁?又倘丙、丁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始終未到場,乙於審理進行中具狀撤回上訴, 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25 分)
#142815
三、甲以債務人乙怠於行使乙對丙之債權而須保全債權為由,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 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由甲代為受領。法院審理中, 均未通知乙。審理結果,認為乙對丙無 500 萬元之債權,而為甲敗訴判決確定。乙 於判決確定後,是否得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同一債權 之 5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142816
四、甲因乙駕車不慎而遭撞斷一條腿。乙於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是其駕車 肇事。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損害,經刑事庭 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民事庭,乙在民事庭審理中,否認是其駕車肇事。 甲主張乙已經在刑事案件中自認駕車肇事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自認規定, 其無庸負舉證責任,應由乙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法 院是否得以乙於刑事案件中自認之事實作為裁判之依據?請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142817
⑵ Warsaw Convention
#142819
⑶ ICAO
#142820
⑷ IATA
#142821
二、請說明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那些規定?(20 分)
#142822
三、西元 1999 年我國某國籍航空公司一架 MD-11 航機在香港機場降落時,右起落架折 斷後翻覆,根據 ICAO Annex 13,此項飛機失事案件之調查權屬那一國?另該案之 失事調查報告應函送那些國家(請寫出國家名稱)?(20 分)
#142823
四、某旅客至義大利度假,購買許多名牌物品,回程搭乘國籍航空回臺灣,在羅馬機場 報到時,託運行李共二十公斤,結果到達桃園機場提領行李時,發現行李已被打開, 經航空公司地勤人員過磅,行李只剩十二公斤,請問該旅客必須在多久時間內提出 申訴?另根據法規,航空公司應賠償該旅客多少錢?(20 分)
#14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