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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攸關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其修正必須慎重為之,故各國憲法所定修憲程序,均較一般立法程序更為嚴謹,通過門檻也更高。不過,與此同時,憲法亦必須與時俱進,以社會變遷。倘若修憲門檻過高,在修憲困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釋憲或帶動憲法變遷,便 成為問題。    

      我國憲法關於監察院的設置,依憲法本文原係由各省市選出之代表所組成。 憲法增修後,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惟憲法本文所定之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仍續由監察委員行使,並未改變。      

     不過,修憲後監察院之定位,及其與立法院的關係,相關論爭未曾稍減。在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而繼續行使調查權的情況下,立法院是否能享有調查權, 曾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25 號解釋、釋字第585號解釋、及113 年度憲立字第1號等憲法解釋與裁判。      

     監察院的存廢,屢屢引起各方討論。於民國93年2月到97年7月間,因當時具立法院多數的中國國民黨杯葛總統所提監察委員人選,監察院曾有三年多的 時間,沒有任何監察委員。      

     此外,民國109年8月起,依新制定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運作。有論者主張監察院應逐步轉型,以人權、而非 傳統監察為業務運作核心。不過,這亦非沒有爭論,攸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之職權行使的法律草案,迄今仍未完成立法程序。       

     今(民國 114)年初,具立法院多數的中國國民黨及台灣民眾黨,在審查年度預算時,認為監察院行使職權有黨派色彩且成效不彰,將其業務費刪減幅度高達 96%,包含一般行政、調查巡察、議事業務及國際監察事務預算盡數刪除;另人權業務預算亦近乎全數刪除,致使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行使陷入困難。 有論者認為既然難以修憲廢除監察院,透過具有民意基礎的國會刪減其預算,使 其不再繼續運作,亦非完全不可行。 題。       

     請你依據憲法、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及相關學理,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以上開監察院及其與立法院是否享有調查權的爭論為例,你認為在沒有修憲的情況下,透過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憲法解釋或憲法裁判的方式,賦予立法院調查權及其相關限制的憲法變遷方式,是否合憲?是否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