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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題

全民健康保險的制度實施後,中央全民健保署因辦理相關業務而取得、管理全民 的健康資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因應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於健保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前提下,可以對外 提供而為蒐集個人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民間團體認為將健保資料大規模地 提供目的外使用,侵害《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經聲請憲法法庭解釋後,憲法 法庭做成 111 憲判字第13 號判決,宣告《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違憲。

二、(承上) 衛福部後續研擬《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健保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明文規定健保資料庫目的外利用之範圍(第8條)、 申請者(第9條)、樣態與程序(第10、11條)、產業利益回饋(第15條)與 停止利用權(第17、18條)。關心自己健保資訊之市民甲,研讀健保資料管理 條例草案相關條文後,認為其仍無法防止保險公司或其他商業團體透過委託研究取得全民健保資訊提供商業利用,亦認為停止利用權之規範不完整,質疑該草案 仍有違憲之虞。請你協助分析草案相關條文是否符合憲法保障隱私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