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a)消滅時效,指的是請求權,因為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產生的法律效果,稱之為「消滅時效」。
(b)消滅時效目的:
a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消滅時效的制度,某個程度是避免債務人舉證的困難。
b尊重已發生之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
c權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護:主要指的是,我們賦予權利人請求權,我們就期待他,積極、快速的行使權利;那如果長期不行使權利,等同於是在自己的權利上睡覺,那法律上面當然就不應該給予他百分之百的保護。
d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此為公益上的理由,就是為了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