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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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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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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請分述之。(25 分)
(一)所定任用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為何?
其他申論題
(三)申報人與配偶感情不睦時,應如何申報?
#16765
(四)又申報財產的範圍為何?
#16766
(一)機關長官覆核時逕行變更為甲等,是否妥適?
#16767
(二)又在同考績年度內,該員曾受「申誡」懲戒處分,機關長官最後仍決定給予甲等,是否合法?
#16768
(二)又試舉其他二個公務員法律規定,說明機關長官任用公務人員時亦應加以遵守
#16770
(一)公務人員之配偶為公職候選人時,該公務人員得以眷屬身分站台助講。(5 分)
#16771
(二)公務員因案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休職二年,休職期間不得到非公家機關謀職。(6 分)
#16772
(三)公務員某甲於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被機關長官「記過」一次,機關長官於同年 8月 1 日將其降調擔任副主管職務,符合法令規定。(6 分)
#16773
(四)公務員某乙於下班時間及例假日為民眾畫符驅魔、解運,並在網路刊登廣告招攬顧客,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8 分)
#16774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衝突」何指?又所稱「利益」是否包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 請申述之。(25 分)
#16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