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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關務:通關實務#133199
科目:通關實務概要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說明:

申論題內容

(一)海關對出口貨物產地標示之查核規定為何?(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海關依據《貿易法》和《貨品輸出管理辦法》,查核出口貨物的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主要要求在我國產製的貨物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標示需顯著且牢固,若有特殊情況無法標示,可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若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海關會將案件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可能面臨警告、罰鍰,甚至停止輸出等處分。 
(財政部關務署)
詳解 提供者:Betty
依據《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另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
及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第15條第2項》: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之貨品,仍應於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