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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22030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 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求為判決命乙給付原告 A 畫。原告甲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12 年 8 月 1 日將 A 畫借予乙,約定借貸期間為六個月,於期間屆滿後,乙至今拒不交還 A 畫,為此,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 後為甲勝訴之本案判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A 畫因乙之保管不當而失火燒毀,甲在第二審遂將原訴變更為請求賠償損害新臺幣 (下同)25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

申論題內容

(一)甲所為之訴之變更有何程序法上之依據?若第二審法院認為甲變更之新訴有理由,可否為「原判決廢棄,並判命被告給付甲 250 萬元」 之判決?(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