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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組別: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22034
科目:海巡法規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以下簡稱本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 前項以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之司法警察官。 前二項以外之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司法警察。」

申論題內容

(一)請詳細說明第 1 項條文「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 ,海巡機關人員為何會有四種不同之官職等?(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