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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第二試)本所有測驗題標準答案專技高考_律師#24958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章程規定: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五億元整,共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 得分次發行。」目前已全數發行。由於 A 公司經營良好,最近三年有高額盈餘,去 年配發現金股利,每股新臺幣(下同)10 元。A 公司董事會考慮:⑴吸引及留任公 司所需要的優秀專業人才,以激勵員工、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生產力,共同創造公 司整體利益。⑵鞏固公司經營權,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併購。⑶增加公司未來所需 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下列特別股: 
1.甲種特別股 5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 5 元發行,惟僅限於由公司員工承購, 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完全相同。但三年內不得轉讓。 
2.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100 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 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 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相互併足,共 同申購。乙種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董事、監察人),每 股有表決權 100 權。 
3.丙種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20 元發行。股東就公司所有議 案,無表決權;不得參與公司股息、紅利的分派;於清算時,亦無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但於發行屆滿三年後、屆滿四年六個月前,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轉換 比例為 1 股丙種特別股轉換為 1.5 股普通股。五年期滿,公司無償收回該特別股, 註銷之。 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