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1號「繼續經營量」第21條規定,財務報表未對重大不確定性作適當揭露時,會計師應:
1. 依案件之情況表示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2. 於查核報告之保留(或否定)意見之基礎段,敘明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惟財務報表未適當揭露此事實。
-->由於會計師認為受查者不願於財務報表中做有繼續經營上的不確定性之相關揭露,該部分的不實表達已具廣泛性,故應出具否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