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這一條吧?
審計準則公報第52號 第十四條
查核人員應列入查核工作底稿之事項包括:
1.所設定顯然微小之門檻。金額低於該門檻之不實表達將被視為顯然微小。
2.查核過程中所累計之所有不實表達,以及是否已更正。
3.查核人員對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彙總數)是否重大所作成之結論,以及做成該結論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