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女乙男為同居人,涉嫌持偽造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向甲之獨居父親 A
詐騙新臺幣 120 萬元得手。案經 A 對甲提出告訴,甲於警詢、偵訊時坦
承犯行,經檢察官起訴甲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 216 條、
第 210 條)與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罪嫌,應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名處斷(下稱甲案) 。甲於第一審審理中指稱乙為主謀,且
供述 2 人謀議、分工的情節,並聲請傳喚乙作證,以求輕判;第一審法
院傳喚乙到庭,乙同意具結作證,但否認參與本件犯行。經審理結果,
法院認定甲與乙為共同正犯,論處甲之罪刑。嗣檢察官簽分偵查,亦以
乙與甲共同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嫌,起訴乙(下稱乙案) 。請就相關學說
或實務、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三)設若乙案,第一審法院援引與甲案相同之證據資料,諭知乙有罪之判 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分由 X 法官擔任受命法官,X 法官恰為甲案 的審判長,乙未就第二審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即以 X 法官曾參與前 審之裁判及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請分別說明乙聲請 X 法官迴避之 2 項事由,有無理由?(30 分)
詳解 (共 1 筆)
大榴槤
詳解 #5675532
可依本法第18條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回避的...
(共 3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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