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契約之對方為人民,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應如何處置? (9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詳解
1. 行政契約之調整或終止: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調整難為履行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2. 採用調整或終止之要件: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
3.調整或終止及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3項)。
詳解
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調整或終止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詳解
行程法146 王之行為
詳解
行政契約為行政機關與人民共同締結,且需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以書面為之。若簽立契約後,有對於公共利益之危害時,可協議進行契約一部更改。
詳解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若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重大公共利益之危害而與相對人調整契約或終止契約時,應以書面敘明需調整或終止及補償決定之理由,且應補償相對人因之所受財產上損失;否則,不得為之。
契約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調整做法,認為難以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相對人對於他因調整契約或終止契約所受財產上損失之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詳解
可以中止或修改契約內容,但對於人民之信賴造成損害者,應補償。
詳解
行程法146,行政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或中止契約,並敘明理由,並對人民做財產上損害補償。
詳解
行政契約之對方為人民,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的調整或終止契約。